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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す芾硖趵?征求意见稿 验收调查改为环保部门委托 含全文 新旧对比
发布时间:
2016-01-11 00:00
来源: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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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肪秤跋炱兰鄯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区域产业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影响,建设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规模,必须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必须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五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应依法公开,方便公众获取,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预测和拟采取环境?;ご胧扇∫欢ǖ男问匠浞终髑笠饧?。对公众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有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众参与说明书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和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和公众参与说明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网上受理和备案。
各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敝贫ú⒐裰改?,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ぶ鞴懿棵旁谑芾斫ㄉ璧ノ簧瓯ú牧虾螅Φ痹诒静棵琶呕疽婪ü芾硇畔⒓敖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荆ㄉ婕肮颐孛芎蜕桃得孛艿氖孪畛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ㄒ唬┥笈昵?;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ㄈ┍嘀苹肪秤跋毂ǜ媸榈慕ㄉ柘钅浚Φ备骄吖诓斡胨得魇?;
?。ㄋ模┮婪ㄐ枰峤坏钠渌牧?。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和需要调整的相关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ㄒ唬┎环瞎蚁喙胤?、法规、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
?。ǘ┪挥诒灰婪ㄏ夼肪秤跋炱兰畚募虻慕ㄉ柘钅?;
?。ㄈ┪匆婪够肪秤跋炱兰鄣墓婊慕ㄉ柘钅?;
(四)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环境?;ぶ鞴懿棵旁谑芾斫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后,对需要评估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环境?;ぶ鞴懿棵殴娑ǖ氖毕弈谔岢黾际跗拦辣ǜ妫⒍云拦澜崧鄹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评估报告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鞒霾挥枧蓟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决定:
(一)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拟采取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措施不可行的;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拟采取的生态?;ご胧┎荒苡行гし篮涂刂粕苹档?;
?。ㄈ└慕ā⒗┙ê图际醺脑煜钅?,未针对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的;
?。ㄋ模┙ㄉ柘钅炕肪撤缦辗婪洞胧┎环舷喙匾蟮?;
?。ㄎ澹┗肪秤跋毂ǜ媸椤⒒肪秤跋毂ǜ姹砘∽柿虾褪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错误,或者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渌环舷喙胤伞⒎ü?、政策要求的。
第十五条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真实、客观、全面、科学地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和评价结论负责。
严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的格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有备案管理职责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倍曰肪秤跋斓羌潜碛枰怨⒔屑喽焦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承诺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环境?;ぶ鞴懿棵庞Φ惫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审批过程和批复信息。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ど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环境?;ど杓乒娣兜囊?,编制环境?;て拢⒁谰菥嫉慕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要求,在环境?;て轮新涫捣乐位肪澄廴竞蜕苹档拇胧┮约盎肪潮;ど枋┩蹲矢潘?。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开工建设日期、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施工期间拟采取的环境?;ど枋┘按胧?。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与主体工程配套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及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对环境影响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周期长的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管道运输、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并公开环境监理信息。
环境监理单位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环境?;ど枋┘按胧嘀苹肪臣嗬肀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配套的环境?;ど枋┪唇ǔ?,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有环境?;ぜ喽焦芾碇霸鸬牟棵疟ǜ婊肪潮;ど枋┙ㄉ枨榭?、运行计划,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产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具体办法依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ぶ鞴懿棵牛昵肟垢媒ㄉ柘钅啃枰涮捉ㄉ璧幕肪潮;ど枋┛⒐ぱ槭?。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
验收调查机构应当对环境?;ど枋┘按胧┑穆涫登榭鼋腥妗⒖凸?、深入地调查,并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调查和报告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验收调查及报告编制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接受委托开展验收调查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调查和报告编制,并对验收调查报告质量和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特别重大项目需要延长时限的,需报请委托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验收调查及报告编制费用由委托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验收调查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盏鞑楸ǜ姹嘀仆瓿珊?,验收调查机构应当报委托调查的环境?;ぶ鞴懿棵挪⒊徒ㄉ璧ノ?。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允盏窖槭盏鞑楸ǜ嬷掌鹑龉ぷ魅漳谕瓿裳槭铡?br />
第二十九条 环境?;ぶ鞴懿棵庞Φ倍越ㄉ柘钅炕肪潮;ど枋┙邢殖〖觳?,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龀霾挥柩槭盏木龆ǎ?br />
?。ㄒ唬┥;ど枋┘按胧┪窗椿肪秤跋炱兰畚募捌渖笈饧舐涫档?;
?。ǘ┥;ず突指粗卫砦创锏较嘤σ蟮?;
(三)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发生重大变动的;
?。ㄋ模┓⑸肪澄廴臼鹿驶虼嬖诨肪撤缦找嘉凑牡?;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ど枋┯Φ狈制谘槭?。
第三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槭蘸细?,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ど枋┑奈ず驮诵泄芾恚U匣肪潮;ど枋┏て谡T诵校ㄆ诠肪潮;ど枋┑脑诵星榭龊驮诵行Ч?。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环境管理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对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工程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肪秤跋旌笃兰畚募Φ北ㄔ肪秤跋毂ǜ媸樯笈棵疟赴覆⒁婪ü?。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哦匀ㄉ柘钅炕肪潮;ぜ喽焦芾砉ぷ鹘屑喽胶椭傅?,必要时对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环境?;ぶ鞴懿棵虐凑帐舻毓芾淼脑蚋涸鸨拘姓诮ㄉ柘钅拷ㄉ韬驮诵械募喽焦芾?。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区域限批等手段,对建设项目环境?;ど枋┘按胧┑慕ㄉ?、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公开监督管理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呕蛘咂渌泄夭棵沤讣扑凸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未同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ど枋┘按胧┑?,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旁鹆钕奁诟恼⒋ξ迨蛟陨?、一百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投产的,或者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ど枋┪唇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旁鹆钔V股蛘呤褂?,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睢>懿恢葱械?,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呕蛘咂渌泄夭棵沤讣扑凸不兀灾苯痈涸鸬闹鞴苋嗽焙推渌苯釉鹑稳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ぶ鞴懿棵旁鹆钕奁诟恼?,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旁鹆罟σ允蛟韵碌姆??,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被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拒不执行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或停产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ど枋┭槭招姓砜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币婪ㄓ枰猿废?。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ぶ鞴懿棵乓婪ㄓ枰源Ψ#?br />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ǘ┩扛?、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
?。ㄈ┪窗醋矢裰な楣娑ǖ牡燃痘蛘叻段峁┘际醴竦?;
?。ㄋ模┍嘀频幕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重大缺漏、错误的;
(五)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严重失实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睿谌曛诓坏迷俅紊昵胱矢裰な?;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糯λ辗延靡槐兑陨先兑韵碌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诺跸矢裰な椤?br />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监理、验收调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在上述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失实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下???,在三年之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执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环境?;ぶ鞴懿棵偶捌涔ぷ魅嗽庇邢铝行形坏模灾苯痈涸鸬闹鞴苋嗽焙推渌苯痈涸鹑烁杓枪?、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环闲姓砜商跫加栊姓砜傻模?br />
?。ǘ┯Φ币婪ü肪承畔⒍还?;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ㄋ模┓?、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す芾淼墓娑ㄖ葱?。
第四十九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す芾?,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照表
?。ㄐ薅┎莅刚髑笠饧澹?/p>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す芾硖趵吩?/span> | 修订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修改)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肪秤跋炱兰鄯ā罚贫ū咎趵?。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 第二条 (不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区域产业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影响,建设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 |
第四条 (新增)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规模,必须遵守生态?;ず煜咭螅匦敕瞎婊肪秤跋炱兰垡?。 | |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 第五条 (合并,修改)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清洁生产促进法》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删除。 |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与现行《条例》第三条合并成修订草案第五条。 |
第六条 (新增)建设项目环境?;ば畔⒂σ婪ü奖愎诨袢?,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 |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第七条 (修改)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な敌蟹掷喙芾恚?/span> | 《环境影响评价法》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删除。 |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 |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胖贫┎⒐?。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环境影响评价法》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删除。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 |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 |
(四)环境?;ご胧┘捌渚?、技术论证; | |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 |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 |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殴娑?。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删除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的哪个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建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取消了行业主管部门预审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的规定,登记表改为备案管理,见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已有其他规定,不再重复,删除。 |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ば姓鞴懿棵派笈?/span> | |
环境?;ば姓鞴懿棵庞Φ弊允盏浇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橹掌?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鸥涸鹕笈铝薪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环境影响评价法》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删除。 |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ば姓鞴懿棵哦曰肪秤跋炱兰劢崧塾姓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环境影响评价法》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删除。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 |
第八条 (修改)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预测和拟采取环境?;ご胧扇∫欢ǖ男问匠浞终髑笠饧?。对公众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有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众参与说明书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和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和公众参与说明书。 | |
第九条 (新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网上受理和备案。 | |
各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敝贫ú⒐裰改?,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 |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受理信息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
第十条 (新增)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一)审批申请; |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书; | |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一条 (新增)环境?;ぶ鞴懿棵乓婪ǘ越ㄉ璧ノ惶峤坏纳昵氩牧辖猩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痹谑盏缴昵氩牧现掌鹞甯龉ぷ魅漳谝淮涡愿嬷枰钩涞南喙匚募托枰髡南喙啬谌荨S馄诓桓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第十二条 (新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
(一)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 | |
(二)位于被依法限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的建设项目; | |
(三)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含的建设项目;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建设项目。 | |
第十三条 (新增)环境?;ぶ鞴懿棵旁谑芾斫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后,对需要评估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技术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 |
环境?;ぶ鞴懿棵庞Φ苯际跗拦辣ǜ娲娴当覆椤?/span> | |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环境?;ぶ鞴懿棵懦械2⒛扇氩棵旁に恪<际跗拦阑辜叭嗽辈坏檬杖〗ㄉ璧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 |
第十四条 (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鞒霾挥枧蓟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决定: | |
(一)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拟采取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措施不可行的; | |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拟采取的生态?;ご胧┎荒苡行гし篮涂刂粕苹档?; | |
(三)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的; | |
(四)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基础资料和数据失实,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错误,或者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 |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 | |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 第十五条 (修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真实、客观、全面、科学地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和评价结论负责。 |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虐浞⒌淖矢裰な?,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严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删除。 |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 在修订草案第八条进行了修改。 |
第十六条 (新增)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的格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有备案管理职责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倍曰肪秤跋斓羌潜碛枰怨?,并进行监督管理。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承诺的环境?;ど枋┘按胧?。 | |
第十七条 (新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第十八条 (新增)环境?;ぶ鞴懿棵庞Φ惫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审批过程和批复信息。 | |
第三章 环境?;ど枋┙ㄉ?/span> | 第三章 环境?;ど枋┙ㄉ栌牍芾?/span>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第十九条 (不变)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ど杓乒娣兜囊?,编制环境?;て?,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て轮新涫捣乐位肪澄廴竞蜕苹档拇胧┮约盎肪潮;ど枋┩蹲矢潘?。 | 第二十条 (修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て拢⒁谰菥嫉慕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要求,在环境?;て轮新涫捣乐位肪澄廴竞蜕苹档拇胧┮约盎肪潮;ど枋┩蹲矢潘?。 |
第二十一条 (新增)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开工建设日期、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施工期间拟采取的环境?;ど枋┘按胧?。 | |
第二十二条 (新增)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与主体工程配套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及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第二十三条 (新增)对环境影响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周期长的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管道运输、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并公开环境监理信息。 | |
环境监理单位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环境?;ど枋┘按胧嘀苹肪臣嗬肀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 第二十四条 (修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环境?;ど枋┙ㄉ枨榭?、运行计划,并公开相关信息。 |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ど枋┰诵星榭龊徒ㄉ柘钅慷曰肪车挠跋旖屑嗖狻?/span> | 取消了对试生产期的相关规定,调整为全过程管理要求。 |
第二十五条 (新增)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产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具体办法依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ば姓鞴懿棵牛昵敫媒ㄉ柘钅啃枰涮捉ㄉ璧幕肪潮;ど枋┛⒐ぱ槭铡?/span> | 第二十六条 (修改)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ぶ鞴懿棵?,申请开展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环境?;ど枋┛⒐ぱ槭眨Φ庇胫魈骞こ炭⒐ぱ槭胀苯?。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ば姓鞴懿棵牛昵敫媒ㄉ柘钅啃枰涮捉ㄉ璧幕肪潮;ど枋┛⒐ぱ槭铡?/span> | |
第二十七条 (新增)环境?;ぶ鞴懿棵攀芾硌槭丈昵牒螅Φ痹谖甯龉ぷ魅漳谖械谌郊际趸箍菇ㄉ柘钅靠⒐せ肪潮;ぱ槭盏鞑椤?/span> | |
验收调查机构应当对环境?;ど枋┘按胧┑穆涫登榭鼋腥?、客观、深入地调查,并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调查和报告编制工作。 | |
建设项目验收调查及报告编制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接受委托开展验收调查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调查和报告编制,并对验收调查报告质量和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特别重大项目需要延长时限的,需报请委托调查的环境?;ぶ鞴懿棵啪龆?。 | |
验收调查及报告编制费用由委托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验收调查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的任何费用。 | |
第二十八条 (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盏鞑楸ǜ姹嘀仆瓿珊螅槭盏鞑榛褂Φ北ㄎ械鞑榈幕肪潮;ぶ鞴懿棵挪⒊徒ㄉ璧ノ??;肪潮;ぶ鞴懿棵庞Φ弊允盏窖槭盏鞑楸ǜ嬷掌鹑龉ぷ魅漳谕瓿裳槭?。 | |
第二十九条 (新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ど枋┙邢殖〖觳椋岢鲅槭找饧?。 | |
第三十条 (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龀霾挥柩槭盏木龆ǎ?/span> | |
(一)生态?;ど枋┘按胧┪窗椿肪秤跋炱兰畚募捌渖笈饧舐涫档?; | |
(二)生态?;ず突指粗卫砦创锏较嘤σ蟮?; | |
(三)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发生重大变动的; | |
(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未整改的; |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 |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ど枋┯Φ狈制谘槭?。 | 第三十一条 (不变)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ど枋┯Φ狈制谘槭?。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ど枋┛⒐ぱ槭丈昵胫掌?0日内,完成验收。 | 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槭蘸细?,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三十二条 (修改)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槭蘸细?,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三十三条 (新增)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ど枋┑奈ず驮诵泄芾恚U匣肪潮;ど枋┏て谡T诵校ㄆ诠肪潮;ど枋┑脑诵星榭龊驮诵行Ч?/span> |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环境管理要求排放污染物。 | |
第三十四条 (新增)对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工程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肪秤跋旌笃兰畚募Φ北ㄔ肪秤跋毂ǜ媸樯笈棵疟赴覆⒁婪ü?。 | |
第三十五条 (新增)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项目环境?;ぜ喽焦芾砉ぷ鹘屑喽胶椭傅迹匾倍钥缌饔?、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 |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 | |
第三十六条 (新增)环境?;ぶ鞴懿棵庞Φ辈捎盟婊椴?、挂牌督办、约谈、区域限批等手段,对建设项目环境?;ど枋┘按胧┑慕ㄉ?、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公开监督管理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钕奁诓拱焓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合并,修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旁鹆钔V菇ㄉ?,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呕蛘咂渌泄夭棵沤讣扑凸不兀灾苯痈涸鸬闹鞴苋嗽焙推渌苯釉鹑稳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 | 与现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合并成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八条 (新增)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未同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ど枋┘按胧┑?,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旁鹆钕奁诟恼?,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 取消试生产相关规定和罚则,改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每一个实施阶段罚则。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钕奁诎炖砘肪潮;ど枋┛⒐ぱ槭帐中挥馄谖窗炖淼?,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睢?/span> | 取消试生产相关规定和罚则,改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每一个实施阶段罚则。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唇ǔ?、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股蛘呤褂?,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九条 (修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投产的,或者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ど枋┪唇ǔ伞⑽淳槭栈蛘哐槭詹缓细裆米酝恫?,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呕蛘咂渌泄夭棵沤讣扑凸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条 (新增)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 | |
第四十一条 (新增)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旁鹆罟σ允蛟韵碌姆?睿⒂枰怨?。 | |
第四十二条 (新增)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被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拒不执行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或停产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新增)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ど枋┭槭招姓砜傻模鞒鲂姓砜删龆ǖ幕肪潮;ぶ鞴懿棵呕蛘咂渖霞痘肪潮;ぶ鞴懿棵庞Φ币婪ㄓ枰猿废?。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睢?/span> | 第四十四条 (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ぶ鞴懿棵乓婪ㄓ枰源Ψ#?/span> |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 |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 | |
(三)未按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或者范围提供技术服务的; | |
(四)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重大缺漏、错误的; | |
(五)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严重失实的。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诺跸矢裰な?,并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糯λ辗延靡槐兑陨先兑韵碌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诺跸矢裰な?。 | |
第四十五条 (新增)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监理、验收调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在上述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失实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下??睿谌曛诓坏么邮孪喙毓ぷ?。 | |
第四十六条 (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执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
第三十条 环境?;ば姓鞴懿棵诺墓ぷ魅嗽贬咚轿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七条 (修改)环境?;ぶ鞴懿棵偶捌涔ぷ魅嗽庇邢铝行形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
(二)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 |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呕嵬裨河泄夭棵帕硇泄娑?。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有规定,不再重复,删除。 |
第三十二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す芾淼墓娑ㄖ葱?。 | 第四十八条 (不变)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す芾淼墓娑ㄖ葱小?/span> |
第三十三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す芾恚凑罩醒刖挛被岬挠泄毓娑ㄖ葱?。 | 第四十九条 (不变)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す芾恚凑罩醒刖挛被岬挠泄毓娑ㄖ葱?。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五十条 (不变)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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